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9号 发文日期:2007-07-16 阅读次数:370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锐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请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 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 年1 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 年12月31工日免征营业税。免税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