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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号:劳部发[1996]120号 发文日期:1996-04-12 阅读次数:4088次
发文单位:劳动部 编辑:lily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作用,进一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水利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水利特色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模式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3.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水利企业生产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依法管理;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参加水利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离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

  (3)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目前暂按水利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下同)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出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二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差额缴拨的办法。部对直属单位每季结算一次,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按月结算。

  4.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2%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为3%。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左右(目前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记帐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参考水利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

  4.职工在系统内部调动工作,不变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给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5.职工跨系统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7.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记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基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为确保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部分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3.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并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5.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6.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仍按老办法计发。

  7.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一月一日,按照水利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比例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报人事劳动教育司批准后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

  2.单位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上缴。无故拖欠不缴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3.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结余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按国家政策努力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其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5.各级劳动、财务部门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同级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其监察与审计。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2.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财务司履行水利行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4.各流域机构及丹江口等枢纽局,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列入本单位编制,其他单位可不设专门机构,由人劳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费按照财政部核准提取。

  5.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建立个人帐户,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八、附则

  1.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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