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对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逐期审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发行后可上市交易,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除外。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公布每期债券的上市日期。债券的上市日期为当期发行债券的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债权债务登记日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券发行结束后,为发行人和认购人办理债权和债务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每期债券上市的准备工作,确定债券代码等要素,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交易信息系统公告市场成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