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文号:煤审综字[1998]第18号 发文日期:1998-10-01 阅读次数:2940次
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 编辑:lily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