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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122号 发文日期:1999-03-31 阅读次数:2579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工作,提高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效率,现将调整后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申请表”样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印发你们。同时,对申请表的发放程序作如下调整:将原来的由总行原则同意后再发放申请的方式改为外资金融机构提出在华设立分行或代表处的申请时即发放申请表。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将包括申请表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上报总行审批。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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