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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155号 发文日期:1999-05-07 阅读次数:2566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文)的要求,现将《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辖所属银行按照此公告的内容自行印制公告并在营业网点进行张贴宣传。关于新版支票和银行本票的启用时间及有关事项,由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社会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公告

  为方便客户和银行签发、使用票据,有利于票据的安全使用,决定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现公告如下:

  一、自1999年6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并同时废止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二、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特点:取消出票日期的“壹玖”字样,保留“年、月、日”;票面左侧印明“(99)×××厂(公司)1999年印制”;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背面左侧空白处印有黑色二维标识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更换了行体字,中信实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更换了行徽,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汇票地纹由开窗式改为满版地纹;采用了一系列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三、自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启用日起,各单位和银行应停止签发已被废止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对已签发的,收款单位和被背书人应不予接受,银行不得凭以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也不能凭以为持票人代理付款和办理委托收款。否则,由此造成的票据纠纷和资金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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