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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文号:保监厅发[2006]25号 发文日期:2006-03-20 阅读次数:1472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我会决定开展统计现场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公司自查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中支以上(含中支)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账证健全情况;本公司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人员设置情况;本公司组织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法人机构主要自查总、分公司报送保监会的数据是否有遗漏,总、分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分支机构主要自查账表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

  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产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保险金额、签单保费及分险种签单保费、保费收入及分险种保费收入、批单保费、赔款支出及分险种赔款支出、应收保费及分险种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手续费支出、准备金等;

  2.寿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运用成本及产品分布、各品种跌价和减值准备、各品种投资收益、资产管理费收入、营业费用等。

  (三)统计管理方面。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本公司统计检查开展情况;本公司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与保监会统计数据库的配套情况等。

  三、自查指标统计区间

  在2005年全年、2006年1季度统计区间内,各公司自查统计信息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组织开展统计自查工作。在自查结束后,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自查报告,于2006年5月12日前报我会。

  (二)各保险公司在组织好总公司自查工作的同时,还应组织好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按各保监局的自查要求进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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