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控制风险累积,实现产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第99条规定,对2005年度业务进行自查,并于4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对于2005年度自留保费出现超标的公司,应采取增加资本金、安排再保险等整改措施,有效控制2006年的自留保费规模,使其保持在规定水平内,杜绝自留保费再次超标的现象。超标公司应于7月1日前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