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报告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公司概况。该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域、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该部分应总结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回顾和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以及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如增资扩股、业务规模的扩大、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管理层还应对公司在未来1-2年内偿付能力的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三)审计意见。该部分应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偿付能力报表和监管指标报表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编报规定发表的审计意见。若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还应对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进行说明,并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但公司未调整事项以及未调整的原因进行解释。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四)偿付能力报表。该部分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表样分别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7)、报表附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目录见本通知附件10)。根据新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第9号的要求,本通知对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报表。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中列明的报表内容及格式报送偿付能力报表。
1.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采用的责任准备金为分保(转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认可资产表
(1)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填列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
(2)“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本项目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3)“待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正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从逆回购方买回的证券。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确认的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保险公司进行买断式逆回购购入的待返售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分别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项目中反映。
(5)“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其他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6)“应收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中由于分出业务产生的应由分入公司承担的部分。应收分保准备金以分保(转分保)前和分保(转分保)后的差额全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
(7)“应收分保款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产生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和存出分保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应收分保账款,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收摊回赔款、应收摊回佣金及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和分入业务产生的应收分入保费等,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和存出分保准备金一起在“应收分保款项”中列报。
(8)“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余额”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非认可价值”。
3.认可负债表
(1)“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2)“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1)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重要的会计政策;
(2)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关于报表附注的规定;
(3)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5.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第2号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如果报告期内未发生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偿付能力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及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1号-2号等的要求编制。以前年度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列报比较数据。
(五)监管指标报告。该部分包括监管指标报表和计算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报表表样分别见本通知的附件8和附件9.
在监管指标报表的“是否超标”一栏内,若指标值在正常值范围内,不需打勾,若超出正常值范围,则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勾“√”。当指标值取999%时,公司也应在空格内打勾,同时在监管指标报表的“备注”栏内说明原因,由保监会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标。
监管指标计算说明要列出每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和数据,数据来源的层级应细分至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或公司会计报表的表内项目。
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六)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公司应指定一名熟悉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和监管法规,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在报告中披露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二、编制方法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1号-第2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
(三)2004年12月15日之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6号的要求,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前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双轨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报送按照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作为备考数据。但认可负债表中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均应以分保(转分保)前的金额列示。
(四)保险公司如果确有困难,不能采用预估方法列报分保业务相应的资产、负债和综合收益,可以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列报有关信息,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五)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只经营信托型年金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不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应当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报送要求
(一)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英文)、“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偿付能力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1.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2.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或PDF电子文本(可以不包括明细表);
3.所有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和明细表等)和监管指标报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四、报送时间
公司应在2006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天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五、以上要求,各公司应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郭菁、栗利玲、王证,联系电话:010-66286182,66286183,66286125.
附件1: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附件2: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
附件3:实际资本表(略)
附件4:认可资产表(略)
附件5:认可负债表(略)
附件6:实际资本变动表(略)
附件7:综合收益表(略)
附件8: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表(略)
附件9: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表(略)
附件10: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应包括的明细表目录(略)
附件11:偿付能力报表及监管指标报表表样(2005年年报适用)(略)
附件12: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表样(2005年年报适用)(略)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