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保监会新《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文号: 发文日期:2004-01-29 阅读次数:1538次
发文单位:保监会 编辑:lily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将于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调整了有关称谓,并对相关审批手续作了细化和放宽。

  新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二十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五是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中国保监会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起到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近年来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发生的变化,同时针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内容,中国保监会修改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办法。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