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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核销投资损失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金函[2000]289号 发文日期:2000-12-29 阅读次数:230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核销投资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建计字〔2000〕第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30号)的规定,投资损失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你行作为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投资损失的做法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请你行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审核投资损失,夯实财务基础,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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