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
文号:银发[2000]341号 发文日期:2000-11-07 阅读次数:2948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行为,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转账结算(以下简称内部结算)是指: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财务公司以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行为。

  第三条 实行资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一)企业集团规模较大、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总资产80亿元以上;

  2.企业集团年营业总收入60亿元以上;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导产品比重较大的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业集团年主导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初审后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财务公司要求开办内部结算业务的申请;

  (二)开展内部结算的可行性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内部结算范围、内部结算凭证式样、内部结算程序、内部结算业务量预测以及机构设置等;

  (三)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名册、资产数额、年销售额及其地址;

  (五)企业集团主导产品名称、年产量、年度销售收入;

  (六)企业集团同意财务公司开办内部结算的文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内部结算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设立结算场所(营业大厅),设置专业部门(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部),配备专职人员;

  (二)制定完备的内部结算细则、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一刻制内部结算印章,统一印制各种内部结算凭证。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申请办理内部结算业务的答复期为一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八条 经批准办理内部结算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业务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