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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
文号:保监发[2002]45号 发文日期:2002-04-19 阅读次数:1931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要求,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监会系统和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现就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

  (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事件。

  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赔案的报告标准。

  1.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被保险人5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5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保险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3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3.其他重大赔案。

  (三)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标准。

  1.涉案1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

  2.涉案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4.涉枪、爆炸、绑架、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

  5.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重大失、泄密事件。

  6.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双规措施审查。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报告标准。

  1.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死亡。

  2.造成保险从业人员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和事故。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伤亡事故。

  三、报告程序

  (一)各保监办和保险法人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直接向保监会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在向保监会报告的同时,向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保险分支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向总公司和当地保监办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保监会报告。

  (三)各保监办和总公司接报后,要及时上报保监会。

  四、报告方式

  (一)一般情况下,各保监办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传真保监会值班室,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作口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二)各保险分支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保监办报告,也可按当地保监办规定的其他形式报告。保监办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三)保监会值班室接保监办或保险公司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保卫处,妥善进行处理。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要及时。各保险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后,必须于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办,保监办须在接报后12小时内报保监会。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于6小时内报告,报告内容不够详尽的,要在12小时内续报。

  (二)报告要客观准确。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报告,不能夸大或缩小,更不能隐匿不报。

  (三)报告的要素要齐全。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搞清,并尽量将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进行汇总分析,文字要简洁明了,力戒模糊、空洞、冗长。

  六、联系方式

  保监会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012365 66039446

  保监会值班室传真电话:(010)6602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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