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现将我行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1.货运销售专户
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代理人(以下简称CASS代理人)经有权机关(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批准认可,在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CASS经办行)“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核算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款项,存入时记贷方,发生直接借记或由于不足额借记向国际航协汇款时记借方。
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清算”的原则,CASS经办行应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为了保证资金清算,CASS经办行应与CASS代理人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允许CASS清算银行中心直接借记其专户。
2.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国际航协在CASS清算银行中心(以下简称CASS中心)“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以下简称中转账户),用于核算:(1)向CASS代理人扣收及向CASS航空公司分配的货运销售款项,扣收时记贷方,分配时记借方;(2)向其提供短期信贷的转存、归还,转存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方。
二、资金清算方式
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采用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在业务操作上实行“直接借记,先收后分”的原则,即CASS中心在划款日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上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向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直接借记,同时贷记国际航协在CASS中心开立的中专账户;转款日,CASS中心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上所列应付给各CASS航空公司的货运销售金额,将扣收的货运销售款项全数分配给各CASS航空公司。
为保证清算,CASS清算银行业务采用“先查询后划款”的方式,划款时CASS中心对直接借记业务须按现行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笔加编业务密押以保证划款安全。
三、资金清算会计处理手续
(一)向CASS代理人直接借记的会计处理
1.CASS中心划款的处理
(1)CASS中心在规定的日期收到CASS数据处理中心发(送)来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配账单后,首先进行正确性检查,即核对货运销售扣款账单金额总计与货运销售分配账单金额总计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根据货运销售扣款账单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生成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即在查询事由栏标明“CASS账户余额查询”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CASS查询书),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发送至CASS经办行,查询CASS代理人在其开立的专户余额是否能够足额借记。
(2)CASS中心收到CASS经办行发回的“CASS账户余额查复信息”后,在划款日前一日打印“CASS账户余额查询查复差异报告”并报告CASS经理,经CASS经理认可后,在划款日根据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情况办理直接借记手续:
①专户足额借记:CASS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按照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会计柜台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直接借记CASS经办行CASS代理人专户,同时打印特种转账凭证一借二贷。其中,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清算部门发送直接借记的依据,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国际航协回单,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会计部门贷方记账凭证,货运销售扣款账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会计柜台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商业企业存款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②专户不足额借记:对于CASS代理人在其CASS经办行专户余额不足的(即专户余额小于CASS查询书中所列金额),CASS中心按照CASS经办行查复的专户的实际余额向其直接借记,银行不垫款,具体会计处理手续除按上述①处理外,还应将CASS账户余额查复信息生成的“CASS账户余额查询查复差异报告”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根据CASS清算银行服务协议,应国际航协要求,对CASS代理人直接借记余额不足部分,由CASS中心向其提供短期信贷,以弥补其差额部分,并及时与国际航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CASS中心的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和合同或协议副本填制有关记账凭证于划款日当日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有关合同或协议副本专夹保管。会计分录:
借:××流动资金贷款 国际航协贷款户
贷:商业企业存款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该贷款账户按规定的利率和方法计算利息。国际航协对该贷款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若CASS代理人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将不足部分汇至国际航协在CASS中心开立的中转账户,应将其作为贷款的提前还款处理,并在贷款全部还清时结计利息。还款时会计分录:
借:商业企业存款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货:××流动资金贷款 国际航协贷款户
结计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商业企业存款 国际航协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2.CASS经办行扣款的处理
(1)查复的处理:
CASS经办行收到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即CASS查询书)后,应根据CASS查询书“金额”栏所列的金额立即与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会计柜台,按照规定格式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CASS代理人专户足额:CASS经办行必须在查询日的当日或次日,按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及时进行查复,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
②CASS代理人专户不足额:首先,CASS经办行暂不做查复处理;其次,CASS经办行应立即通知CASS代理人筹款,如果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CASS经办行还应先根据自动转账协议为CASS代理人办理转账;最后,CASS经办行必须在不迟于查询日起的第三日中午12:00之前(以CASS中心收到为准),以查询日次日营业终了专户的实际余额为准,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
(2)扣款的处理:
CASS经办行在划款日收到CASS中心发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应严格审核相关内容并核对业务密押无误后,并根据与CASS代理人签定的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办理扣款的会计手续,扣款时会计分录:
借:商业企业存款 ××单位货运销售专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会计柜台电子汇划款项户
CASS经办行收到CASS中心发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若发现不符事项,必须立即与CASS中心电话联系,对属于查询范围的可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查询,不得随意压票,严禁退票。
(二)向CASS航空公司转款的会计处理
1.CASS中心转款的处理
CASS中心在转款日(划款日次日)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上所列应付货运销售金额,将本期集中于中转账户的货运销售款项,按照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会计柜台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转付给各CASS航空公司,同时打印信汇凭证一式四联办理转账,其中第一联作国际航协回单,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四联作清算部门发送的依据,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作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转账时会计分录:
借:商业企业存款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会计柜台电子汇划款项户
2.经办行转款的会计处理
经办行在转款日收到CASS中心发来的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应按照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账。转账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会计柜台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四、账务核对
(一)CASS中心应核对以下平衡关系:
1.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金额总计必须与货运销售分配账单金额总计相等;
2.足额借记时,向CASS代理人专户直接借记金额总计必须与货运销售扣款账单金额总计相等;
3.不足额借记时,应航协要求发放的短期信贷金额必须与“CASS账户余额查询查复差异报告”差额总计相等;
4.向CASS代理人专户直接借记金额总计与短期信贷金额之和必须与货运销售扣款账单金额总计相等;
5.向各CASS航空公司转款金额总计必须与货运销售分配账单金额总计相等。
CASS中心还应在每一结算期结束后向CASS经理和CASS航空公司提供“CASS清算情况报告”。
(二)各CASS经办行应每月向在其开户的CASS代理人或CASS航空公司发出对账单核对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