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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文号:保监产[1999]11号 发文日期:1999-09-09 阅读次数:2145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条款解释的请示》(太保(1999)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你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发货人在发货时包装已经破损,而且船方在大副收据作了批注,随后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而发货的情况已证实,则可援引本款规定,予以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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