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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文号:银保险[1998]36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阅读次数:1780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ly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人寿保险公司:

  近年来,在保险市场整顿中,发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开办责任保险为名直接或变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在责任险、财产险业务中附加医疗险、意外险等属寿险的业务;反之,有的寿险公司将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作为人身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其结果不仅影响了保险秩序的稳定,而且损害了保险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为正确界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加强对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险、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业务,不得有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格禁止超业务范围经营。

  二、对于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区分和界定: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则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子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

  (五)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也右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为缴费人)。

  三、各财产险、寿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办理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各分行要做好对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规范工作。对此前批准的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要抓紧进行清理,发现有问题的,立即予以废止。对此后申报的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混淆。

  五、各分行要切实加强监管,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变相经营人身险类业务,寿险公司变相经营财产险类业务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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