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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关于印发《关于目前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保财农[1996]3号 发文日期:1996-09-08 阅读次数:4503次
发文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总经理室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保险的方针,提高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关于目前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关于目前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我公司自1982年开始试办养殖业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养殖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1982-1995年14年的平均赔付率为116.93%),已成为影响农业保险总体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见附表1)。为了贯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稳健经营的方针,强化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降低赔付率,针对目前养殖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关于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望各分公司在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时参照执行。

  一、现阶段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试办、防保结合、规模经营、基本保障、稳定效益、积累经验。

  二、试办养殖业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级公司必须配备专门人才管理此项业务,直接经办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畜牧兽医师和保险经济师相互结合的人才配置。

  (二)直接经办业务公司在开办养殖业保险业务前,必须备齐以下专业资料和文件:

  1.承保标的所保风险五年以上的损失率、死亡率数据(缺少直接资料可以通过其他资料推导或代替);

  2.条款、条款说明、条款使用实务手续;

  3.试办业务的经营目标、展业计划以及有关可行性综合报告。

  (三)各省、市分公司务必对所辖各级保险公司开办养殖业保险业务文件进行审批,并且建立长期观察、监督制度。直接经办业务公司应按年度向所在分公司写出当年养殖业保险业务试办报告和下一年度继续试办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计划。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备案。

  三、提高条款设计水平,加强条款设计管理和使用管理。

  (一)所保责任分项列明,承保责任不宜过多。

  (二)单项保险责任,务必单独测算专项费率。

  (三)条款中必须明确观察期。

  (四)实行基本保障,最高保额不得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70%。

  (五)使用条款要同当地实际相结合,不宜照搬照抄。

  四、加强展业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搞好规模经营。

  (一)重点承保集约化经营的大型养殖场,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保险计划,进行长期的试办、观察、科研。

  (二)有条件承保散养标的的地区,务必确定试办业务区域,保证在试办区域内标的承保面达到80%以上。

  (三)承保前做好标的查验,提高业务质量,对已承保的保险标的要登记造册,确定明显标记,以便和未保险的标的严格区分。

  (四)根据自身现有技术力量和客观实际,可适当开展耕牛保险、养鸡保险、养猪保险业务的试办工作;慎重开展奶牛保险的试办;对于水产养殖保险,在无专业技术人才和成熟的理赔技术条件下,可暂时不予承办。

  (五)省公司要参与管理养殖业保险试点业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以集中力量选择一市或一县进行长期试点为宜,切忌零星承保或一哄而起,务必保证试点业务上规模,出效益,出经验,争取平均赔付率降到80%以下。

  五、加强防灾管理,与畜牧兽医部门配合,保防结合,降低标的死亡率。

  (一)贯彻参加配合、组织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灾防疫工作,并借助地方党政的力量,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积极组织推动防灾防疫工作。

  (二)贯彻经常、及时、有效的原则,和兽医部门建立一定的组织,例如实行联合共保或建立防灾防疫责任制,将防疫和保险相结合,使这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加强理赔管理,控制道德风险。

  (一)严格执行核赔权限的规定。

  (二)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损失计算,追偿诉讼,损余处理,赔付结案,务必保证单证齐全,文字清楚,叙述明白,印章签字手续齐全,责任到人,避免骗赔、错赔案件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发现疫情残值,必须掩埋、焚烧的不得擅自处理,不得流向社会。

  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

  (一)为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整顿现行业务,各分公司务必将本公司自1982年至1995年历年养殖业保险的基本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见附表3),并结合业务条款和实务办法,依据分析结论于今年10月20日前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和试办养殖业保险计划,一并报总公司农险部备案。

  (二)参照总公司颁发的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养殖业保险各项实务管理办法,使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巩固效益险种,停办规模小、效益差的险种,保证规模经营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见附表2)。

  (四)建立养殖业保险风险损失数据库,逐步完善养殖业风险损失评估技术。

  八、加强养殖业保险经办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九、加强养殖业保险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省分公司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办法每年度对全省业务检查一次。

  (二)总公司每两年对全国养殖业保险业务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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