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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号:财企[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阅读次数:317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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