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 发文日期:1996-03-06 阅读次数:5084次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体委 编辑:G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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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 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 第三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 第五条 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善后事宜期间, 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 第六条 组委会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开展工作。运动会财务部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不得由1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运动会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组委会领导下,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管理、收入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 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编制运动会经费预算,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平衡、汇总,经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财务部编报的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困难需要调整预算时,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上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运动会预算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组委会需将运动会经费预算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1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要按照预算内容和用款计划执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组委会对各部门和竞赛委员会一般采取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经费如有超支,由组委会内部调剂解决。经费结余由组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组委会财务部在运动会期间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 在运动会结束后半年内做出决算报告,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第十五条 关于伙食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的实物标准执行。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货币标准。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二)各代表团的领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组委会制定。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三)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四)在运动会会期(指组委会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的期限)内,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发放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五)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按上述伙食费标准的30%至35%另列支"伙食管理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 第十六条 关于住宿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二)代表团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 由各代表团自理。 第十七条 关于交通费的管理: (一)组委会对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组委会各部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统一配备。参加比赛和组委会安排的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统一安排。 (二)非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所需费用,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关于差旅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组委会不予报销。 (二)组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四) 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出差补助。 (三)各代表团成员、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或所属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关于公杂费的管理: (一)公杂费开支内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开支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代表团、记者、参观团等开支的电报、电话、传真等通讯费用自理。 (三)运动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误餐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关于夜餐费的管理: (一)夜餐费的开支,主要用于晚上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的其他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代表团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自理;组委会编内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关于医疗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备药品,在医务室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开支。 (二)运动会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去医院就诊和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其所在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三)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费用由场馆负担。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酬金标准按照国家体委和财政部颁发的 《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聘借人员费用的管理: (一)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运动会会期内的有关补助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二)聘请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三)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四条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奖牌、 奖旗等各项奖励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费用,按国家规定有关接待办法执行。凡是属于非组委会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运动会会期内, 由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和检测费以及检测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不予负担的开支项目: (一)运动会编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二)新闻单位派来采访运动会的记者、编辑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为运动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四)为运动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环保等人员所需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入指运动会筹备期间和会期之内, 以运动会名义所得到的赞助和捐赠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广告收入、体育彩票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含开、闭幕式门票收入和比赛门票收入)、以及与运动会有关的其他各项收入。 第二十九条 收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的收入须全部上缴组委会财务部,纳入运动会经费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各部门所需正常开支由组委会财务部核定拨给。 第三十条 凡以运动会名义得到的捐赠和赞助物资, 由集资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集资部负责接受物资,登记后移交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依据集资部移交的清单登记财产物资明细账,并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变卖和使用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制定变卖和分配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财务部负责登记财产物资总账,定期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核对账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属于变卖的物资,由集资部变卖后将收入全部上缴财务部。属于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物资,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调动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筹集资金的积极性, 组委会可按集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集资活动中必须开支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拿出少部门对筹集收入有特殊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组委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开展集资活动,必须按照组委会统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集资合同的管理。 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对外签署的集资合同必须确保实现。组委会集资部、财务部须设专人管理集资合同,并将合同与集资情况核对,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运动会会期内, 对承担比赛任务而经费又确实比较困难的比赛场馆,组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形式由组委会自定。 第三十五条 外汇收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运动会筹备期间, 要制定出运动会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组委会对运动会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应设置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委会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运动会所需物资应尽量借用, 确需购买的物资,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由组委会各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财产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组委会批准后购买。 第三十八条 凡购买物资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 组委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属于低值易耗品,必须完善验收、领用手续。 第四十条 运动会结束后, 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工作。负责财产物资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运动会剩余物资,由组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运动会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由国家体委举办或其他部委与国家体委联合举办的全国性运动会(包括单项比赛),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由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有关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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