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的津贴水平已与目前的工资、物价水平不相适应。为改善海监飞行人员福利待遇,调动海洋监察飞行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海监飞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具体《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随即下发。
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事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国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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