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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海人发[1996]198号 发文日期:1996-05-13 阅读次数:3582次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编辑:Gary  
 

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的津贴水平已与目前的工资、物价水平不相适应。为改善海监飞行人员福利待遇,调动海洋监察飞行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海监飞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具体《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随即下发。

  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事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国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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