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