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并已印发给各部、室。现根据人民银行《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补充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补充规定》附件一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统计报表》(进出银综统15表)中序号为13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季报表》(进出银综统16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二、《补充规定》附件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为13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相应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相应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季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相应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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