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信托机构合理布局,促进信托业提高经营效益和抗风险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地(市)、县(市)所设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经济特区)进行归并。现通知如下:
一、在已组建或筹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级市,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并入城市合作银行,也可以并入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城市合作银行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正在筹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级市,按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已组建完成的,按变更规定单项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二)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归并工作由该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其资产,不得干预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等工作。
二、未列入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的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和不愿并入当地城市合作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并入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取消法人地位,成为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经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后,原股东转为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债权债务由省级信托投资公司承担,由省公司统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接受归并的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一律合并为一个分支机构。
三、在省级分行辖区内有两个以上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和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数量较多的,可以并入一家省级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分别并入有关省级信托投资公司。
四、归并期间,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辞职或调离;归并后,其主要负责人辞职或调离的,要进行离任审计。
五、凡不按上述要求并入城市合作银行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予以撤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将辖区内地、县级信托投资公司的归并方案于1997年3月底前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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