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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进出银计发[1996]第372号 发文日期:1996-12-26 阅读次数:3329次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编辑:Linda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以及《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统计指标将于今年12月20日至25日模拟报一次(报1996年9月份的统计数据),明年1月份正式实行。为了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人行要求明年一季度实行新、旧统计报表并行报送的办法,从4月份开始正式改按新指标体系报送报表。明年1月25日之前报送1996年月报结转数时和3月25日之前报送1996年季报结转数时,均按新、旧报表两套指标并行报送。

  为保证我行向人行报送结转数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报送计资部结转数的时间拟定为:月报结转数于明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季报结转数于明年3月20日之前报送。涉及月报结转数的基础统计报表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旬(月)报表(进出银基统10表)、1996年末人民币业务会计月计表。涉及季报结转数的基础统计报表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季报表(进出银基统11表)。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编报。

  特此通知。

  附:

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除保险外)实行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的制度。保险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外币业务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的时间定于1998年,1997年仍按现行口径编报报表。

  现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和《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调发[1996]46号)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统计制度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为满足全科目上报统计报表的需要,增设以下统计报表: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统计报表(综统15表);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季报表(综统16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年报表(综统17表);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旬(月)报表(基统10表);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季报表(基统11表);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年报表(基统12表)。

  二、根据人行要求和我行内部管理的业务需要,原《关于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05号)中所规定的统计报表仍继续编报,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统计项目报表》(进出银综统5表)、《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统计项目报表》(进出银综统6表)从1997年5月份开始停报。

  三、根据我行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在外汇保险业务月报表和人民币保险业务月报表中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增设两个明细项目,分别为: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式)保险;2.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格式附后。

  四、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年报。

  五、对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综统表部分。报送时间分别为:旬后5日内、月后6日内、季后20日内、年后3个月内。

  (二)基统表部分。为了保证我行在人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我行有关部门按新指标体系报送给计资部的基础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拟分别确定为:旬报为旬后3日内,月报为月后4日内,季报为季后15日内,年报为年后2个月内。

  六、报送方式

  (一)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新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为远程通讯和书面形式并行,以书面形式报送报表要加盖主要负责人的印鉴。

  (二)各基础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统一采用软盘和书面形式并行办法,书面报表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盖章。

  七、执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见附件区)

    一、新增设的统计报表格式

  二、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

  三、新增设的统计报表编表说明及统计项目解释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月报表(进出银综统9表、进出银基统7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月报表(进出银综统10表、进出银基统8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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