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2002、2003年度全市注册会计师及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及非执业会员年检的通知
文号:渝会协[2003]78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阅读次数:2033次
发文单位:重庆会计师协会 编辑:lily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执业监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将组织2002、2003年度全市注册会计师及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及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请各执业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非执业会员,在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评估师及非执业会员。

    外地在渝分支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参加我市的年检。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由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年检。

    二、年检申报材料

    报送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评估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登记汇总表》(附件4);

    (五)《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未参加年检人员登记表》(附件5);

    (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6);

(七)《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7);

(八)《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8);

(九)《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参加年检登记汇总表》(附件9);

(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未参加年检人员登记汇总表》(附件10);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渝会协[2003]63号)办理,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执转非”请到市土地房地产估价协会办理。超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决定领取荣誉证书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A4纸打印)的同时,各执业机构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件1至附件10的材料内容,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相关表格可登陆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qicpa.org.cn)下载。

    三、年检工作要求和年检结果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执业人员进行年检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检不予通过:

    1、注册会计师年龄已满70周岁(1934年1月1日之前出生),注册评估师年龄已满65周岁(1939年1月1日之前出生);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业务满1年、评估业务满2年;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

    5、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受刑事处罚,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7、有多种执业资格且各种资格分挂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8、未按期缴纳会员个人会费的;

    9、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情形。

(三)不合符《注册会计师法》和《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将提请或建议市财政局、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审计或评估执业资格。

    (四)此次年检需要换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上交1张1寸相片。(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待年检公告后,另行通知领取。)

    (五)逾期未按规定报送相关年检资料,视其自动放弃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

    四、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于2004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注协、市评协。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二)市注协、市评协将对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被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在新闻媒体发布在执业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情况公告。

    五、联系方式

    重庆市中山三路161号广发大厦13楼;邮政编码:400015;电话:63633664。

 

附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评估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年检登记汇总表》(附件4);

    (五)《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未参加年检人员登记表》(附件5);

    (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6);

    (七)《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7);

    (八)《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8);

    (九)《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参加年检登记汇总表》(附件9);

    (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未参加年检人员登记汇总表》(附件10)。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