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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报告的有关要求
文号: 发文日期:2003-12-31 阅读次数:1947次
发文单位: 编辑:lily  
 

最近,广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穗财会〔2003〕2023)。据了解,在实际执行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有关事项的披露不尽详细和规范,为此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产核算审计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出意见。

    二、清晰披露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情况。

    三、清晰披露资产损失的冲销顺序及金额。

    四、对企业提取八项准备的状况以及预计损失发表意见。

    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不能对上述事项作出必要的披露,有关企业及财政部门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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