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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资金转增债转股企业资本金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企函[2002]17号 发文日期:2002-09-23 阅读次数:528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资金转增债转股新公司资本金问题的请示》(华融发[20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如下:
  企业实行债转股并设立公司制企业,其投入新公司的国有资由其原出资人持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公司收到按照国家资本性投资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其形成的权益属于国有权益,应当由新公司的原出资人享有,并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增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不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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