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资金转增债转股新公司资本金问题的请示》(华融发[20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如下: 企业实行债转股并设立公司制企业,其投入新公司的国有资由其原出资人持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公司收到按照国家资本性投资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其形成的权益属于国有权益,应当由新公司的原出资人享有,并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增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不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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