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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
文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阅读次数:2064次
发文单位: 中注协 编辑:lily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

  1.引言
  
  1.1(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制定本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2(性质与适用范围)本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在执行其他审计业务时,可比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1.3(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试行)》的关系)有关审计过程的规划,审计程序的选择与实施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与发表等,本指南不作规范,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相关审计准则,并参照《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执行。
  
  1.4(适用对象)本指南中所列示的各种范例均以工业企业为审计对象。
  
  1.5(解释权)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2.一般指南
  
  2.1 释义
  
  本指南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审计工作底稿"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注册会计师编制形成,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形成。
  
  "审计证据"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审计档案"指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程序,报告审计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并对其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归档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2.2 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2.21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同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会计报表的编报单位。若会计报表编报单位为某一集团的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公司的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可写简称。
  
  (2)审计项目名称:即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的名称,如具体审计项目是某一分类会计科目,则应同时写明该分类会计科目。
  
  (3)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指某一资产负债类项目的报告时点或某一损益类项目的报告期间。
  
  (4)审计过程记录: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轨迹与专业判断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将其实施审计而达到审计目标的过程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5)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审计标识是注册会计师为便于表达审计含义而采用的符号。为了便于他人理解,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各种审计标识所代表的含义,或采用审计标识及其说明表的形式统一说明。审计标识应前后一致。
  
  (6)审计结论:即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某一审计事项所作的专业判断。就符合性测试而言,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度以及是否可以信赖;就实质性测试而言,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审计事项的余额或发生额的确认情况。
  
  (7)索引号及页次:即注册会计师为整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同一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归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控制所作的特定编号即为索引号;页次是在同一索引号下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顺序编号。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若有多级复核,每级复核者均应签名和签署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即注册会计师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的其他相关事项。
  
  2.22 对于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注明资料来源,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将审计轨迹连同其专业判断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并包括上述基本内容。
  
  2.3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
  取的资料,其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1)资料翔实:即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内容要完整。
  
  (2)重点突出:即审计工作底稿应力求反映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3)繁简得当:即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记录内容的不同,对重要内容详细记录,对一般内容简单记录。
  
  (4)结论明确:即按审计程序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应对该审计项目明确表达其最终的专业判断意见。
  
  (5)要素齐全:即构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6)格式规范: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采用的格式应规范。
  
  (7)标识一致:即审计符号的含义应前后一致,并明确反映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8)记录清晰:即审计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内容要连贯,文字要端正,计算要正确。
  
  2.4 审计工作底稿的勾稽关系
  
  2.41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交叉索引及备注说明等形式来反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2.42 当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全部审计事项后,应将具体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进行归类汇总,编制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调整表和审计总结。上述审计工作底稿经复核无误后,才能编制审计报告。试算平衡表应控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各会计报表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并通过交叉索引得以明确反映。
  
  2.43 按照有关会计报表项目、会计科目或具体审计项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所记录的内容与数据,应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等直接对应。同时这些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控制,其勾稽关系应通过交叉索引或备注说明予以反映。
  
  2.44 以存货项目为例,其审计工作底稿的勾稽关系示范如下表。此表略。
  
   2.5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2.5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三级复核制度。通常,应当由较高级人员复核较低级人员的工作底稿。
  
  2.52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如有若干页审计工作底稿组成一个审计项目,复核人可仅在第一页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2.53 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2.6 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
  
  2.61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三类。
  
  2.62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未审计会计报表、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调整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被审计单位声明书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整个审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所有记录和资料。
  
  2.63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审计循环或审计项目所作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的记录和资料。
  
  2.64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营合同、协议、章程、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图、董事会会议纪要、重要经济合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研究与评价记录、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或摘录。
  
  该类工作底稿随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应详细列明目录清单,并将更新之文件、资料随时归档。注册会计师在将上述资料归为备查类工作底稿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将其中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内容复印、摘录或综合后归入业务类工作底稿的具体审计项目之后。
  
  通常,备查类工作底稿是由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或代为编制。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所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标明其具体来源。
  
  2.7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
  
  2.71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
  
  2.72 审计档案应当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1)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包括备查类工作底稿和综合类工作底稿中的审计报告、管理意见书。
  
  (2)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包括业务类工作底稿和综合类工作底稿的其他部分。
  
  2.8 审计档案的保管
  
  2.8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2.82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2.83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2.9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与查阅
  
  2.91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
  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1)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2.92 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1)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
  
  (3)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4)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3.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格式及其编制说明
  
  3.1 业务类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及其编制说明
  
  本指南提供的基本格式旨在表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大致的排列方式,并不表示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各具体审计项目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格式,但必须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包括本指南提供的基本格式中所有的基本内容。
  
  3.2 业务类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图表(格式1)
  
  3.3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格式及其编制说明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本规范指南列举部分常用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格式及编制说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参照规范格式编制使用。
  
  3.4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格式图表(格式2至格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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