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会协[2002]20号 发文日期:2002-01-22 阅读次数:1764次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湖北省、山西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实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机构”)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谈话提醒工作。

  第三条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事务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谈话约请部门”)应当约请事务所、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一)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有必要谈话的情形。

  第四条  谈话约请部门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并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约请部门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谈话约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谈话约请部门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第七条  谈话约请部门可根据需要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第八条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谈话约请部门,经同意后可委托有关人员代理;无故拒绝、推脱者,谈话约请部门应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谈话约请部门工作人员应对谈话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情节轻微的违规执业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予以严肃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谈话约请部门报告。

  第十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进一步做出调查处理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依法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并证实有违规执业且被提出口头警告的,其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总结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