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贸、工(农)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厅(委、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91)汇发字第26号《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和(88)汇管管字第267号《寄发<关于对外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全部失效。 二、外商参加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品时,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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