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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1997]663号 发文日期:1997-01-01 阅读次数:3738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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