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的通知(已失效) |
文号:署稽[1997]969号 发文日期:1997-12-05 阅读次数:4837次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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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配合联合年检,进一步规范海关年审工作,现将《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一)及开展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二)下发你关,请于12月15日将《公告》对外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署决定自1998年起参加由外经贸部等7部委开展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联合年检是一项新工作,操作上与过去海关年审的做法有许多不同。各关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发637号,见附件三)精神,充分做好年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注意加强与联合年检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信息交流。有条件的海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联合办公。 二、为加强和规范报关管理,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年检文件时,除应申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文件外,还应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三、为统一年审工作,非外商投资企业(含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年审时间与联合年检时间一致,即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各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各类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年审时间。 四、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年审,是确认报关企业和报关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关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使年审工作真正达到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加强报关员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整顿报关秩序、改善通关环境、为强化海关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 五、各关负责年审的人员,要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各阶段工作,保证质量。充分利用目前已应用的数据库数据和日常考绩记录资料,加强对报关企业有关情况的综合审核。已使用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的海关,审核时应调阅该系统内企业报关差错等资料;未实行条码管理系统的海关,可结合日常考绩进行审核。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附件三:《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一: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1997年11月制定) 为加强报关管理,规范报关行为,筒化年审手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有关法规制订本规程。 年审的准备工作 为便于准确、快捷对企业送审资料的审核和顺利完成年审工作,各海关应做好对企业和报关员进行年审前的准备工作。各关应利用企业档案数据库所载资料,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报关员年度报关业务情况,特别是报关行为的记录等预先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企业和报关员提前进行布控或作出问题记录,以便对有问题的企业和报关员进行重点审核。 报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申报 一、海关只接受已在海关进行报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年审申报。 二、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海关年审工作时间。海关于1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年审申报。5月31日以前完成审核工作。 三、海关接受企业提交的年审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要求提交的文件: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该报告书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见附表一)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企业到注册登记海关领取)。 鉴于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同时进行,海关年审时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意见和年检标识,因此,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及时通报海关。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文件: 1、《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表二)和《报关员年审报告书》(企业到注册登记海关领取。)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5、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海关应要求参检企业准确、真实填写年检(年审)报告书。对送检材料不齐的不予接受年检(年审)申报。 海关内部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报送年审材料的登记制度。对报审材料的交接日期、有关资料和证件的退还日期、份数等要做好记录,材料交接双方应予签章,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海关审核与处理 一、海关对收取的文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二)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审核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加贴的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批准证书的有效性。 (四)注册资金是否被抽走。 (五)年检(年审)报告书中的海关注册登记号是否准确,经营生产活动是否正常,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海关注册登记、企业档案数据库录入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对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六)进出口情况、年报关量。 (七)报关有无重大差错,差错的数量和性质,报关差错是否与掌握的实际情况相符。 (八)是否有拖欠关税和其他税费情况。 (九)企业有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 (十)企业有无偷、逃、漏税情况。 (十一)企业对报关员和报关业务的组织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十二)报关员在上一年度内是否发生报关行为。 (十三)报关员的变化情况。 二、海关年审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后,应在企业和报关员的年审报告书“海关审核意见”栏作出以下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 三、经签署审核意见的年审报告书,应交上一级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在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员证上签注延长1年的报关有效期,加盖统一规定的“注册备案专用章”(以署监一[1992]1417号文件为准。 (二)在《企业档案数据库》和《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中修改企业和报关员报关有效期。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报关员证件退还企业。 (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表交海关具体负责稽查的部门审核处理。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和报关员,可以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审,经报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海关法》的,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暂时取消其报关资格,其中情节严重的,应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外贸经营权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不予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不予通过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被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视为自行丧失报关资格,海关应缴销其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发现“无厂房、无资金、无人员”的“三无”企业,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报关企业超过年审工作时间,报检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逾期年审。对逾期1个月不参加年审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第(三)点的办法进行处理。 (五)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根据《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为年审不合格,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年审不合格、未予延长报关有效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六、因企业有违反《海关法》行为而被暂停、取消报关资格、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不予通过而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属“三无”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缴销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同时吊销其报关员证件。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报关员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报关员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海关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第(三)条,报关员逾期1个月以上仍不参加年审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报关员资格,海关将不再接受其报关,如要恢复报关资格的,须经海关同意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十、海关经办人员应结合对企业和报关员的日常考绩,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数据,检查企业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准确、真实。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企业予以修改并要求企业于年审工作时间内重新进行申报,超过年审工作时间不重新申报或仍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按逾期年审处理。 十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和报关员,应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进行布控。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报关员证件的,要书面通知有关企业。无法通知的,应在海关公告栏予以公告。 十二、对被取消报关权和自动放弃报关资格的企业或报关员,各关应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进行逻辑删除,通知企业到海关清理债务,结清后再作物理删除。暂停(取消)企业报关权或报关员资格的,主管海关应及时通知有关备案海关,做相应的数据变动和修改。 十三、年审中发现企业和报关员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或企业档案数据库内容有变更的,应随时进行数据库维护。 年审资料汇总 一、各关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年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要对参加年审企业(报关员)数、年审合格企业(报关员)数及合格比例等项目进行统计,开列年审不合格需进行业务培训的报关员或法定代表人名单,分析本年度年审的特点、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写出总结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总署。 二、年审资料应归档备查。资料保留期限由各关自行确定,逾期报经领导批准销毁。 海关对报关备案企业的年审 一、对企业在异地口岸办理报关备案的,要求其在主管海关年审合格后、第一次在异地口岸报关前,持主管海关年审合格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报关备案证书正本及已备案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件到备案地海关进行审核,办理H883系统的开通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必须在主管海关年审后3个月内到备案地海关年审。 二、备案地海关对已备案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在本口岸的报关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企业报关备案证书上,按照主管海关在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上批注的报关有效期批注异地备案有效期,并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进行修改和办理H883系统的开通手续,可继续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三、审核中发现企业和报关员在备案地报关活动中有违反海关规定等行为的,除依照本暂行规程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立即通知主管海关做相应处理。未经主管海关年审的,备案地海关不予其办理H883开通手续。未办理开通手续前,该企业和异地备案的报关员均不能继续在异地备案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四、对年审后一年内在备案地无报关业务的企业和报关员,备案地海关应在数据库中进行逻辑删除。如需开展异地报关时,应按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办法重新办理企业档案数据库及H883系统的开通手续。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附表二: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 (见附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对报关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年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海关进行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均应向海关申报年审。 二、每个公历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海关年审工作时间。海关于1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年审申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年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此两项表格由海关制发)。 四、非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年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和《报关员年审报告书》(此两项表格由海关制发)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5、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参加年检(年审)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报检文件要齐全、有效,填写要准确、真实。对报检文件不齐的,海关不予接受申报;对报检文件填写不准确、不真实和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将退回企业修改,企业应在年审工作时间内重新申报。超过年审工作时间不重新申报或仍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按逾期年审处理。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年审是确认报关企业和报关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报关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应严格遵守海关法规,按期参加海关年审。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附件1、2.doc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4-29 实施时间:200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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