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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号:会协[2004]69号 发文日期:2004-10-08 阅读次数:1920次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lil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一)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支持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会计记录中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声明。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

  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不仅受到错报风险的影响,还受到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七条 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获取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的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九条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

  如果发现文件存在伪造或篡改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条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认定具体运用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

  (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三)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

  (一)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二)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负债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三)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

  (一)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三)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四)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实现该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

  (二)必要时或决定测试内部控制时,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为实现该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控制测试);

  (三)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为实现该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细节测试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作为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在必要时或决定测试内部控制时实施的控制测试,以及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

  (一)对风险的评估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

  (二)当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评估,包括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和在必要时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并且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记录或文件;

  (二)检查有形资产;

  (三)观察;

  (四)询问;

  (五)函证;

  (六)重新计算;

  (七)重新执行;

  (八)分析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

  第二十三条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检查。

  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可能影响对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的真实情况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追加审计程序。

  询问通常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的数字准确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独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非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测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第三十条 审计程序的性质和实施时间可能受到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信息可获得时执行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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