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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汇资函字[1997]第057号 发文日期:1997-02-22 阅读次数:3749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汕头、珠海、成都、重庆、西安分局:

  根据(1996)外经贸发第77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年检中的操作规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联合年检中,应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分局,应组织合署办公,以方便企业。

  二、外汇局应按《通知》要求,经与当地其他部门协调,自行安排年检时间表,但不得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最后年检时间相冲突。

  三、外汇局在审核企业年检报告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以及企业财务外汇审计报告。

  2.企业验资报告。

  如果外汇局对企业年检报告的真实性有疑异,可要求企业提供办理外汇业务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如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结售汇凭证、投资款划拨凭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等。

  四、外汇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外汇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验,并对企业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没有出资或出资比例严重不足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通知联合年检其他有关部门,按协商结果对其作相应处理。

  五、对不参检企业,外汇局应按《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外汇局不再在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与否戳记,但应对企业违规行为在《外汇登记证》上加以记录。

  七、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除相关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还须要求企业提供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应负责将这一要求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

  八、1997年度联合年检外汇部分的汇总工作仍由外汇局负责。

  九、外汇局应在年检收尾工作中,对企业填报的年检报告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填报不实或有意隐瞒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验证材料的,应及时报告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

  十、外汇局可根据773号及本通知要求,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在实施前,应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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