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银发〔1997〕402号)的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也就是部分外汇收入可以不结汇,开立外汇帐户。鉴于上述变化,为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的管理,现将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凡外汇帐户的收入、支出均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统计范围。
二、出口收汇存入外汇帐户的,按收帐通知单统计出口收汇。出口结汇收入仍按《关于印发<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755号)的规定,以银行结汇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5日起生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