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
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内设以下司级机构:
(一)综合司,下设综合秘书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外事处、财务处。
(二)国际收支司,下设综合分析处、国际收支一处、国际收支二处、外汇收支统计处、汇价市场处。
(三)管理检查司,下设综合处、经常项目处、核销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下设业务综合处、外债管理处、投资管理处。
(五)储备管理司,下设综合处、储备管理处、代理行处。
(六)机关党委,下设党办监察处、党群处。
(七)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下设外汇交易部、债券交易部、清算部、结算部、财务部。
(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下设综合处、市场处、结算处、工程技术处。
(九)信息中心,下设综合处、系统处、网络处、应用处、信息处、《中国外汇管理》编辑部。
(十)机关服务中心,下设综合管理处、文档处、车队。
以上司级单位分别简称为综合司、国际司、管检司、资本项目司、储备司、机关党委、信息中心、业务中心、北京分中心、服务中心,其中信息中心、业务中心、北京分中心、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
二、关于发文格式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新的“三定”方案,对我局发文作如下调整规定:
局发文主要使用汇发、汇函、汇复、汇密、汇传等公文字号,如汇发(1998)1号。
司发文使用汇×函和汇×复等发文编号,发文编号中间的司简称分别为:综(综合司)、国(国际司)、管(管检司)、资(资本项目司)、储(储备司)、信(信息中心)、服(服务中心)。
其他发文编号为:
1、党组发文汇党组
2、机关党委发文汇机党
3、纪检部门发文汇纪
4、监察部门发文汇监
5、人事任免通知汇任
6、重要人事发文汇人
三、关于印鉴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启用的印章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印章继续有效使用的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的印章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司
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启用的印章印模(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有效使用的印章印模(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的印章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