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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对外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复(2000)97号 发文日期:2000-04-13 阅读次数:2500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中国银行:

  “中银结(2000)99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关于“对┅┅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实行逐笔审批”的理解和意见,即:这里“1年期”的概念是指付款期限。对于虽然保函期限超过1年,但保函项下的付款期限是即期(如收到货物单据后即期付款或在30天之内付款)的,由于其不构成债务,根据《细则》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按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不必事先报外汇局审批,但需按《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担保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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