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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0]84号 发文日期:2000-06-28 阅读次数:2317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对外担保履约业务的审批权限,现将对外担保履约业务的处理原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对外担保履约按照属地原则,合法、合规的对外担保履约由辖地分局按规定办理,并将担保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的对外担保履约,经辖地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3、程序性违规(仅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对外担保履约前,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的对外担保履约,由辖地分局根据违规情节对担保人进行相应处罚后予以办理,并将处罚和担保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0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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