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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2]38号 发文日期:2002-04-22 阅读次数:2036次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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