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3]34号 发文日期:2003-03-05 阅读次数:1889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以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及核销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今后,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出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办理。

  三、进口单位在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对“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付汇,“付汇性质”栏内填写为“正常付汇”。

  四、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纸质单证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进口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对外付汇后,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外汇局为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进行核销时,进口付汇数据中备案表号一律输入“999999”。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