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见附件)。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二、对《规程》中列明的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的各个项目,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三、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四、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细则》和《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信息。
五、本《规程》从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