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局下发的以下文件:
1《关于填报外汇帐户统计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59号);
2《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帐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1]106号)。
但请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上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报表的通知》(汇经函[2003]4号)的规定,报送相关外汇帐户报表。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和辖内填报银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