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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3]118号 发文日期:2003-10-08 阅读次数:4533次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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