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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3]135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阅读次数:3789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段在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进行了数据采集、报送电子化的试点工作。在上述两家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努力探索下,此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的效果以及各家银行简化报表填报工作的要求,现就改进《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应继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汇发[2003]42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0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70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办法》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银行在保证填报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量化指标(见附件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量化指标”)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管理办法》表一、表二、表三(以下简称“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上报。

  (一)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的接口规范采集数据,并填报报表上报。

  (二)各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现缺少“三张报表”规定数据或项目要素的,应辅助以手工采集数据,并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增设所缺的规定数据和项目要素,按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确保实现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

  (三)对于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的银行,可由数据信息集中所在地的银行作为主报告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其下级行今后不再层层上报;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外汇局应将收集的数据上报总局并取得辖区数据进行监管;不是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分局可从总局反洗钱信息系统中得到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监管。

  (四)实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上报的银行,和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并由数据信息集中地银行上报规定报表的银行,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规范详见附件2),经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五)没有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报告的银行,或没有主报告行的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仍以各支行或基层分行(如外资银行)为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数据。

  (六)各银行没有实现或不能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仍按照《管理办法》、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的规定,手工填报“三张报表”,按月上报表一、表二、表三。

  三、对于不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银行柜台人员识别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甄别和跟踪核查后,对涉嫌洗钱的,填制《管理办法》表四附核查材料,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外汇局;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按《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合作规定》的规定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银行应制定出有关核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对交易的识别、处理、核查、判断、报告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五、外汇局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适时对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采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考核和验收。

  六、实施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徐波克010-68402351

  钟相010-68402106 68402390(传真)

  信息中心朱勇010-68402026 68402329(传真)

  附件:

  1、量化指标

  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附件1—1:

金融机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量化指标


报告或
识别标
准编码
统计类别
统计对象
账户类型
交易种类
统计条件
备注1
备注2
备注3
备 注4
限额
频率
1
801
大额交易
个人和企业
现钞类
存现、取现、
结售汇
1万
1天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
量化
报告范畴
2
802
大额交易
个人
现汇
转账
10万
1天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
量化
报告范畴
802
大额交易
企业
现汇
转账
50万
1天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
量化
报告范畴

  说明: 1、统计时,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或“企业代码”为交易主体的唯一标识,并按要求统计同一“有效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下的所有交易的发生额;

  2、统计时,应当分别统计借方和贷方的单方累计发生额;

  3、所有代客交易均应纳入金融机构的统计范围;

  4、使用计算机采集交易数据时,对于计算机采集不到(或不完整)的报表数据项和交易数据应当辅以手工补录,手工补录的 报表数据项应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国籍、报告标准编码等,手工补录的交易数据应主要包括外币现钞结汇数据、企业现钞存取数据、有B股业务经营权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拆借的数据、使用外币现钞投保数据等;

  5、使用计算机统计和采集个人交易数据时,若不能区分交易主体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可暂不区分。

  附件1—2:

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指标


报告或
识别标
准编码
统计类别
统计对象
账户类型
交易种类
统计条件
备注1
备注2
备注3
备注4
限额
频率
1
903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汇
收汇、取现、结汇
2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20万
  
完全可量化
报告范畴
2
905
可疑交易
非居民个人
现钞类
存现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完全可量化
报告范畴
3
1019
可疑交易
证券机构
现汇
汇入、汇出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经营B股的证券机构进行外汇资金拆借。
完全可量化
报告范畴
4
1020
可疑交易
保险机构
现汇
汇出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保险公司对同一境外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赔付或退保。
完全可量化
报告范畴
5
1323
可疑交易
个人
现钞
投保
1万
 
>=1万
  
完全可量化
识别范畴
6
901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钞类
存现、取现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交易与持卡人(储户)的身份或与资金用途明显不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7
902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银行卡
支取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资金在境内存入后在境外支取(包括划转和取现)。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8
904
可疑交易
非居民个人
现钞类
卖出旅行支票或开出汇票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银行为交易主体开立旅行支票或汇票。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9
906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取现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交易与企业经营活动不相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0
907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接近1万
  
>=8000
未提取现金,交易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相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1
908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企业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2
909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账户
存现
100万人民币
单笔或累计
>=100万人民币
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909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账户
转入
100万人民币
单笔或累计
>=100万人民币
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从外单位转入。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3
910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账户
存现
100万人民币
单笔或累计
>=100万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910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账户
转入
100万人民币
单笔或累计
>=100万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从外单位转入。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4
911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单笔或累计
>=10万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进行投资或再投资。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5
1001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钞或现汇
转出
接近1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000
交易为境内非同名账户之间的划转。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6
1002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汇
收、付汇
接近1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万
交易主体收到境外汇入款后,将款项集中或分多笔按原币种汇出。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7
1003
可疑交易
非居民个人
现汇
收汇
接近1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万
款项从境外汇入,境入地为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8
1004
可疑交易
个人
现汇
收、付汇
接近10万
连续地当日存入、次日分笔取出
>=8万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19
1005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付汇
1万以上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1万
交易主体对外支付贸易项下佣金。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0
1006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交易主体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与其性质、规模等不相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1
1007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
接近50万
 
>=48万
账户为休眠户或日常资金流量小,但资金流量在10个营业日以内逐渐放大。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2
1008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交易与企业性质和经营规模不相符。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3
1009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账户持续使用10天后突然停止使用达30天以上。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4
1010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资金以千位、万位整数(或接近整数)为单位。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5
1011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
50万以上
1天单笔或累计
>=50万
企业账户不保留余额或余额小于等于5000美元。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6
1012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
10万以下人民币
10个工作日内3笔以上
<=10万
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3笔以上10万美元以下电汇、支票或汇票存款后,将存款汇往境外。
部分可量化
报告范畴
27
1203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
购汇
2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20万
企业直接使用人民币现钞购汇。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28
1301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钞或现汇
兑换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交易主体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29
1302
可疑交易
居民个人
现汇
收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款项从境外汇入,收到后,交易主体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30
1303
可疑交易
非居民个人
现汇
收汇、付汇
接近1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8万
交易主体向银行购买或兑现旅行支票或汇票。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31
1308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结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捐赠、广告、会展等方面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业务范围不符。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32
1309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汇、结汇
接近50万
1天3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累计
>=48万
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业务范围不符。
部分可量化
识别范畴

  附件2:

“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一、本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可行性和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为满足规定的接口规范拟采取的数据采集程序和实施步骤,如何保证本行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本行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的数据不能满足“三张报表”哪几项必填项目,准备如何解决。

  四、本行对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五、本行负责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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