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现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确认书》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细化明确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受理、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依据。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和外汇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办理相应外汇业务,不得在本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外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