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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4-10-20 阅读次数:1861次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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