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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居民个人直系亲属外汇帐户划转问题的复函
文号:汇管函[1999]66号 发文日期:1999-07-30 阅读次数:3413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局7月2日请示和7月26日挂号邮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与直系亲属帐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考虑到吕能、黎辉的特殊情况,经你分局审核外汇来源确为境外汇入,且凭证齐全的,可同意吕能、黎辉将原寄存在其亲属处的外汇划转其本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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