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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
文号:汇发[1999]287号 发文日期:1999-09-07 阅读次数:3415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援外项目;

  2.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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