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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1999]84号 发文日期:1999-01-12 阅读次数:3315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就深加工结转(转厂)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对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办单证为料件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料件转入方企业、料件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由外汇局另行规定〔汇发(1999)78号〕。

  二、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及其它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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