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文号: 发文日期:2004-11-10 阅读次数:1913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编辑:lily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对应海关商品HS编码见附件1.凡属附件1范围的产品均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管理。

  二、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轻(重)烧镁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围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2),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出口手续。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煅烧水镁石、重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镁混淆,难以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同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品,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归入HS商品编码25199099.1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18号)同时废止。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特此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5191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519901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2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30 碱烧镁(轻烧镁)

  25309090.10 废镁砖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附件2、检验证书样本(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